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电动车室内起火致夫妻双亡的民事赔偿纠纷案。死者子女胡某兄妹将电池生产厂家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能股份”)、电池销售商康某、电动车商行及物业诉至法庭,索赔62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兄妹担责50%,天能股份、康某各自担责25%,分别赔偿15万余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天能股份、康某连带赔偿胡某兄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1万余元。
一审:电池公司和销售方各担责25%
2019年10月18日,胡某父亲在沈阳市沈河区丽驰电动车商行购买万豪威客牌电动三轮车一台,价格为5300元。后胡某父亲又于2019年10月28日在康某处购买两块电动车电池,一块全新天能电池,另一块系康某从别处收购的二手电池。2020年12月21日凌晨两时许,胡某父母所居住的住宅发生火灾,致使胡某父母死亡。
该起事故经沈阳市于洪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客厅内的电动车电池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胡某兄妹认为,电动车商行作为电动车的销售者,天能股份、康某作为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物业公司作为园区安全秩序的维护者,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天能股份辩解其公司生产的电池不会起火,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专家辅助人意见,该意见也没有绝对否定自燃的可能性。鉴于现场已烧毁,对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现已不可能进行鉴定。故对天能股份辩解其公司生产的电池绝对不会自燃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天能股份作为天能电池生产厂家对本次火灾事故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康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表示,胡某父亲购买的电动车电池为两块,均从康某处购买,火灾起火也是系电动车电池故障所致,两块无法确定哪块电池引发的火灾,康某作为电池的销售者对本次火灾事故产生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物业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房屋起火原因系电动车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胡某兄妹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当导致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故物业公司不承担本起火灾事故的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电动车商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三轮车出厂均不配带电池及电机,故其不承担此次火灾事故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电动车电池故障系房屋起火的直接原因,但胡某父母将电动车电池在房屋室内存放、充电,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各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胡某兄妹在本案中应承担50%的责任,其余50%的责任由天能股份与康某各自承担25%。
法院一审判决,天能股份和康某各赔偿胡某兄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5万余元;驳回胡某兄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电池公司和销售方承担连带责任
胡某兄妹、天能股份不服,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某兄妹表示,天能股份、康某系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平均责任;胡某兄妹的父亲在事发当日,迫于无奈将案涉电池放在屋内,符合一般人生活习惯,二人的父母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一审酌定胡某兄妹承担50%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物业公司仅设置两组充电桩,无法满足居民需求,其父无奈才将电池放置在屋内,故物业公司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能股份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胡某父亲买的是天能电池;起火电池为锂电,不是铅酸电池,与公司无关;胡某兄妹也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胡某父亲不只有两块电池,电动车商行向其销售的电动车不带电池不是事实,追加锂电池生产厂家为被告。
二审法院指出,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为电动车充电,且明确规定了确需在个人住房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而胡某兄妹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其父母在房屋内充电时,已经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的证据,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判令其自行承担50%的责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胡某兄妹无法证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充电桩不足问题,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或一审法院裁判的理由,一审法院均未明确认定天能股份的电池存在缺陷,而根据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不能排除天能股份的电池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因此依法应由天能股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火灾系因两块电池中哪块电池引发,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康某与天能股份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令康某与天能股份按比例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天能股份、康某连带赔偿胡某兄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驳回胡某兄妹其它上诉请求、天能股份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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